徳島県庁
〒770-8570
徳島県徳島市万代町1丁目1番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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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當我要退離已經承租10年的租賃公寓時,本來以為會退還給我15萬日圓的押金,但卻被要求支付高於押金的公寓修繕費用。我實在無法接受。
回答:“不退還押金”、“被要求支付高額的修繕費用”等租屋糾紛,是大多數承租人退租時會遇到的問題。
所謂“押金”,是於租屋合約到期時,為防止承租人未繳清房租,或造成建築物損害等情形,而由承租人做為擔保預先支付的費用。當承租人退租時,即退還之。但是,如果有不小心損傷到牆壁等因承租人的過失所造成的損耗,或是房租未繳等承租人應該支付的債務仍存在時,將直接從押金中扣除掉該金額。
一般來說,承租人在退租時,有義務讓租屋恢復原狀。所謂恢復原狀,不包含因正常使用所導致的自然耗損之修繕。然而,如果合約書上記載有其他退租時的特約規定事項,則必須遵守,故需要多加注意。
關於這次接受諮詢的案例,我們已經向諮詢人說明必須讓租屋恢復原狀的義務,並建議其確認合約及修繕明細書的內容後,再與房東好好溝通。
為避免這類租屋糾紛,承租人於簽訂合約前,必須仔細確認合約內容,特別是特約事項的部分。退租時必須請房東在場,當場直接確認是否有修繕的需要。此外,國土交通省也有公佈《恢復原狀的相關糾紛與指南》(外部連結/日語版本),也可做為參考。
若您有困擾或是其他不清楚的事宜,請至附近的消費生活諮詢窗口進行諮詢。